时间: 2024-10-21 06:15:37 | 作者: 火狐官网首页入口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能更有效保护群众利益”——铁道部发言人详解条例七大亮点
8月30日,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部长、新闻发言人王勇平作客新华网,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情况与网友在线交流。图为王勇平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陈竞超 摄)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 齐中熙)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30日在接受新华网访谈时表示,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更切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真实的情况,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能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是条例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条例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和行车事故统一纳入“铁路交通事故”范畴,形成了统一的事故分类、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于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都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是事故等级类别和分类标准。按照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这样规定既保持了国家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上的统一和协调,又体现了铁路运输的行业特点。
三是事故报告制度。条例在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还对事故报告主体、对象,报告程序、时限和报告内容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建立了值班和举报制度。
四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条例规定了列车司机或运转车长的应急处置职责,运输企业的抢修职责,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和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程序,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权限,并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事故调查制度。条例最大限度地考虑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特点,明确了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主体、参加部门及其调查权限,规范了事故调查程序、期限和事故责任认定形式,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强化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
六是事故损害赔偿原则及适用法律。条例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根本原则、免责条款、旅客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限额标准及其他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七是有关规定法律责任。条例对铁路运输企业以及它职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齐中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今年9月1日起就要施行。条例中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事故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这一标准缘何而定?是不是太低?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30日作客新华网访谈栏目回答了网友们的疑问。
王勇平介绍说,这个条例是在考虑了城镇和乡村居民收入水平、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赔付能力,以及其他运输方式赔偿相应的责任限额的基础上制定的。应该说,修改后的赔偿相应的责任限额比较符合现阶段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我们统计了一下我国2006年度城镇和乡村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为7174.53元,以此为基数,修改后的15万元赔偿相应的责任限额相当于每个居民人均20年的总收入。”他说。
同时,这个赔偿额度也参考了国内相关运输行业,例如与水运、公路运输的赔偿额度是一致的。航空虽然比铁路赔偿限额多,但航空是一个高风险、高保险、高收入的行业,和铁路没有可比性。
对于有网友提出的有关“撞了白撞”的说法,王勇平解释说,这种观点不够准确,也不符合《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更有违“以人为本”的精神。《条例》实施的是一般赔偿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赔偿原则,主要是基于这样几方面的考虑:
首先,铁路轨道是专用线路,与道路车辆、行人不存在混行。这一点与公路不一样。这一性质,客观上要求汽车司机要随时注意和避让同一道路上行驶(行走)的非机动车和行人。
其次,火车在固定的铁轨上运行,在高速行驶中,如果出现行人和道路车辆违反铁路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闯入铁路限界时,火车驾驶员除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外,无法躲避和改变方向;而汽车在公路上行驶,不仅在速度上有限制,即使出现紧急状况,可以在平面空间范围内进行能动躲避,具有很大的机动性。
此外,火车速度快,制动距离长,时速在160公里的列车制动距离都在1000米以上。也就是说,即使完全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并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也很难避免与违章侵入限界的行人、道路车辆发生碰撞,只能被动地接受事故。
正因为如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严禁行人在铁道线路上行走、坐卧等规定。对这种非铁路方责任的路外伤亡情况,国外铁路的规定也是大同小异。比如日本,如发生由于机动车、行人侵入铁路限界与火车相撞的事故,还要追究肇事机动车和行人的责任。
要求,各单位要突出源头治理、责任落实、干部作风三大重点,全面落实部党组的部署要求,切实把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一抓源头治理。下力量集中整治线桥隧涵、通信信号、牵引供电、机车车辆等主要行车设备质量隐患,全方面提高设备质量,为确保运输安全奠定可靠的设备基础;结合实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发布并实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集中清理和修订各类规章、办法,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密有效,以严格的管理和强有力的检查指导,确保现场作业得到全面有效控制。二抓责任落实。对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等各个层面的责任落实情况做全面检查,严格责任考核,确保逐级负责制落到实处。对不负责任、不作为、不落实的,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坚决做到失职必究。三抓干部作风。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添乘检查、包保检查等制度和措施。领导干部添乘和包保检查工作一定要往深里做、往实里做,真正沉到一线,扑下身子抓安全,坚决克服。一定要强化忧患意识,从始至终坚持高标准,善于察觉缺陷,及时处理问题。一定要强化落实意识,做到有部署必有检查、有考核必有奖惩。各级组织要把能否抓好运输安全特别是解决影响提速安全的核心问题,作为检验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素质、作风和能力的试金石,在运输安全工作实践中锤炼干部、考核政绩、选人用人。
8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来到铁道部,为部机关及相关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作《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辅导讲座。
为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7月1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01号令,公布了该条例,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使部机关及相关单位干部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内容,对条例从起草到颁布的全过程有全面的了解,铁道部专门举办了此次讲座。
国务院法制办、铁道部负责人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