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2-10 04:50:48 | 作者: 焊锡原料
为进一步带领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的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近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近年来,在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我市积极探索推进“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有力促进了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温政办〔2016〕43 号),对企业根据亩均税收情况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取得积极成效。
2017年以来,省、市人民政府修订了企业评价和“亩均论英雄”的文件,2018年6月23日印发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建议》(温政发〔2018〕15号)规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对A、B类企业实行相应减免优惠,对C、D类不予减免优惠;2018年10月17日印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
由于温政办〔2016〕43 号涉及的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税费计算、用地面积、减免幅度等重要指标口径发生较大变化,有必要进行修订,以更好地促进我市产业体系调整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水平发展为目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以企业综合评价为基础,根据公司综合评价结果、亩均税收高低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综合评价档次越高、亩均产出越多,享受税收优惠力度越大,鼓励做大做强。
根据行业特点及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建成情况,《方案》明确对不一样的行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的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由市经信委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建议》(温政发〔2018〕15号)开展评价,根据相关指标及时评出优先发展类(A类)、鼓励提升类(B类)、帮扶转型类(C类)、倒逼整治类(D类),其中A类、B类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非工业企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开展评价,其中的A类、B类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考虑非工业公司评价体系建立仍需一个过程,对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非工业公司,由市税务局以亩均税收为唯一指标进行评价并落实优惠政策。
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企业,亩均税收在12万元(含)-24万元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减免优惠;亩均税收在24万元(含)-36万元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亩均税收超过36万元(含)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方案》明确对下列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拟上市企业、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企业、服务业重点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重大温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经济企业、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这九类企业中:
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企业,亩均税收在12万元(含)-24万元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60%的减免优惠;亩均税收在24万元(含)-36万元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90%的减免优惠;亩均税收超过36万元(含)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
鉴于新投产的企业,当前亩均税收不高,但发展前途较好,《方案》明确企业以出让形式新增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确属发展前途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产业用地,在按政府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进度如期建设的前提下,不考虑亩均税收,适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免两减半减免优惠(前3年100%减免优惠、后2年50%减免优惠)。减免税起始年度按税法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所属年度确定,当年实际享受不满6个月的,经企业申请,递延至次年开始享受。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行业是指:
2.电气、鞋业、服装、汽摩配、泵阀等五大支柱产业和信息经济、旅游休闲、现代物流、激光与光电、临港石化、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材料、文化创意、生命健康等十大新兴产业;
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信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具体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免抵税额+优惠退税。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包括:(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2)租赁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企业使用别的类型的土地面积;(4)租赁厂房面积按着建筑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
《方案》明确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43号)同时废止。